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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关于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补充规定

发布:2010-06-09 09:48:00     浏览:

  西南政法大学关于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

  补充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指导教师规范》第十三条对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具备申报资格条件但本学科没有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人员,在规划5年内可获得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前提下,可申报相近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为了有效地推动多学科协调发展,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经2010年6月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指导教师规范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条件

  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西南政法大学指导教师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申报的科研成果应属于被挂靠学科的研究领域;

  (二)申报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在我学校;

  (三)是所在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所在学科属于重庆市重点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经纳入学校博士点五年申报、建设规划。

  二、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程序

  (一)申报人所在学院同意推荐;

  (二)被挂靠学科同意推荐;

  (三)被挂靠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同意推荐;

  (四)经学校学位办组织的被挂靠学科的校外专家评审后同意推荐;

  (五)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申报人担任博导后的责任

  (一)申报人按规定程序取得我校博导资格以后,应当利用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影响力加强本人原所在学科的建设,争取使其尽快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申报人担任博导的业务经费由其本人所在的学院和学科承担;

  (三)申报人担任博导后,履行其博导职务时必须服从被挂靠博士点导师组的集体决定以及博士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安排,遵守所在博士点学科以及学校关于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纪律;

  (四)申报人担任博导后,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向博士生提供科研资助经费。

  (五)申报人在根据《西南政法大学指导教师规范》第二十七条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时,除陈述本人履行博导职责情况外,还应当一并说明其担任博导对本人所在学科的建设发挥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

  上述补充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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