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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选拨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暂行办法

发布:2014-02-28 02:09:00     浏览:

  第一条  为探索博士研究生培养新模式,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力度,全面提升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每年资助一定比例的在读优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进修或攻读学位。留学期限为1—4年。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为以奖学金形式提供留学专项费用,每生奖学金数额视留学类型和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以30万元为上限。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我校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35周岁。同等条件下,具有国外硕士学位者优先。

  (二)外语水平应达到申请留学目的国高等院校对外国留学生的语言水平要求。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已独立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须有3篇以上论文发表在校定D类(或校定B类2篇以上,或校定A类1篇以上)期刊上,至少有2篇独立发表于本学科CSSCI来源期刊(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

  (四)曾主持校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或参研导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成果公开发表的。

  第六条  博士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出国留学项目的申请:

  (一)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受到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第七条  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留学的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登陆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并填写《西南政法大学选拔在读博士生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连同以下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一)载有硕士、博士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有海外学位者应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评估认证意见;

  (二)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三)课题研究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语水平相关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及所在学院应在《西南政法大学选拔在读博士生研究生出国留学申请表》签署是否推荐该生的意见。

  第十条  各学院应于每年四月前将申请材料汇总后送交研究生部评审。每个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二级学科可推荐1名申请人,国家级重点二级学科可推荐2名申请人。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应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当面考核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匿名评审。考核包括专业考核和外语水平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评审结束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研究生部报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经学校确定的申请人,应与学校签订《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外派留学协议》,对资助期限、资助标准、遵守学习纪律、须达到的的学业标准、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约定。本办法未约定的相关事宜,由研究生部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国外进修或申请学位的申请手续,并将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和材料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会同外事处共同审核,最后报学校审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外学校录取通知材料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执行《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外派留学协议》,返还学校此前资助的奖学金并赔偿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由于自身原因未达到《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外派留学协议》中规定的任务要求的,应终止执行《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外派留学协议》,并返还学校此前资助的奖学金。学校可酌情考虑减少相应学科的推荐名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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