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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2014-12-11 09:01:00     浏览: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提升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实践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定向委托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在原单位完成专业实习。

  第三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实践以“整体规划、学院统筹、专业对口、相对集中”为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实习实行二级管理制,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实习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本院研究生实习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部负责制定研究生实习管理办法,统筹各学院实习基地建设工作,负责研究生实习基地信息库建设;负责制作相关表格,检查各学院研究生专业实习的组织、安排和实施情况,监控实习质量。

  第六条  学院按照学校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研究生集中实习的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

  学院与实习基地签署合作协议,须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七条  学院负责研究生专业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负责编制本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大纲和计划。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计划,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实习的内容和要求、组织与安排、实习安全、实习的考核办法、纪律及其它注意事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二)负责研究生实习动员及教育工作,联系实习基地,做好研究生实习单位分布情况登记汇总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负责检查研究生实习进度和实习效果;

  (四)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实习调研报告,综合评定研究生实习成绩,并就全院年度研究生实习工作撰写书面总结材料,报研究生部备案;

  (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研究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时解决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保证实习顺利进行;

  (六)组织编制学院研究生实习经费预算,保障研究生实习所必要的经费;

  (七)负责编制实习简报,交流实习情况;

  (八)负责处理与研究生实习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工作列入学院年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专业实习原则上由学院安排集中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导师和辅导员同意,学院批准,可以分散实习,并由学院开具专业实习介绍信。

  第十条  研究生集中实习必须安排在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或学校的研究生教学科研基地进行。

  第十一条  两年制研究生于第三学期开始专业实习,三年制研究生于第四学期开始专业实习。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实习时间总计不少于3个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实习时间总计不少于6个月,其中集中实习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公共管理硕士(MPA)实习时间为3个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习结束后2周内完成一篇不少于6000字的实习调研报告,并提交到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由导师审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习结束后须及时向学院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实习鉴定表》,由学院对研究生实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实习成绩存档备案。专业实习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习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实习单位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人员学习;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参加专业实习期间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的专业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专业实习、社会调研及论文调查暂行规定》(西政校研发〔200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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