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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发布:2014-02-28 10:54:00     浏览: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进一步提高我校各类别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十二五”人才培养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的目标

  通过改革,建立一套符合我校学科特点、得到任课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广泛认可的研究生课程考核体系,实现考核制度与课程建设的有机结合,发挥课程考核对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效果的评价功能和对高层次人才知识素养的衡量功能,促进我校研究生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以考促教、以考促学

  通过课程考核改革,一方面丰富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的形式和内容,激发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吸引硕士研究生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体现硕士研究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其开展合作型、研究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多形式、常态化、全方位考核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应建立起形式多样、涵盖研究生课程整个学习过程的全新考核体系。多角度、全方位考查研究生基础知识掌握的广度和纬度、创新性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三)分层定位、相对灵活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应根据不同类别、不同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具体情况实施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同一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不同课程考核办法应根据课程性质和需要有所区别,充分发挥各学院、各学科、各研究生任课教师对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创造力。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模式设计

  (一)实施考核制度改革的课程范围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有独立培养方案的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必修课。

  2.硕士研究生英语精读课程考核实行闭卷笔试,总成绩100分,60分为合格,每学期期末组织一次考试。

  (二)考核方式

  1.基本方式

  每门硕士研究生必修课程采取“1+3”的考核模式,即一种必选考核形式加三种自选考核形式。其中,“期末考试”为必选考核形式,其他三种为自选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分别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四大类别考核形式中自选三个类别,每类别考核形式中各选择一种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按“期末考试”占总成绩40%、平时考核(三种)各占2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2.期末免考

  为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鼓励学生进行创造性学习、研究,设立课程免考制度。凡独立发表(与导师合著,排名第一作者,视为独立发表)属课程授课内容文章的硕士研究生,获得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免考资格,但不得以同一篇文章重复申请课程免考。期末考试成绩按发表期刊的等级进行评定,校定D类获90分计,校定C类以上(含C类)按100分计。期末考试免考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不免修,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平时考核。

  (三)考务管理

  硕士研究生必修课任课教师应在开课两周内将本课程三种自选考核形式书面上交学院教学管理秘书,学院汇总后将汇总表交研究生部培管办备案。任课教师于期末考试结束后按百分制统计各种考核形式分数,并通过研究生成绩录入系统自行登记成绩。成绩登记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试卷、论文、报告、答辩材料等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料交各学院教学管理秘书处存档,各学院再统一将汇总的研究生成绩登记表交研究生部备案。

  (四)配套措施

  1.设置标准化班,实施小班教学

  研究生部将在实施改革的课程中实现小班教学,并根据各学院任课教师实际情况逐步在专业必修课中实行标准化班制(每班硕士研究生数原则上不多于60人,师资充足的学科可根据学科要求安排30人左右的小班教学)。

  2.专业必修课配备助教制度

  为有效地推进考核制度的改革,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任课教师可在博士研究生中遴选课程助教;助教应全程配合教师完成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各项作业及考核的准备、批阅试卷等工作。学校对助教按照课程时数、学生人数以及平常考试次数为标准给予助教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学校另行规定。

  四、具体考核形式

  (一)期末考试

  课程期末考试时限为2小时,分值应为100分。每套笔试试卷题目类型不得少于三种,题量不得少于6题。

  (二)自选考核形式

  1.卷面测试类

  (1)随堂测验:考核题目由任课教师自行设计,测验时机和测验内容可根据授课内容灵活把握,测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

  (2)标准化机测:通过设立标准化客观题试题库(如司法考试试题库,外语听、说、读、写题库等),由学生通过自动化信息系统上机答题,现场自动评分。机测时间由任课教师与计算机考试中心预约,每次考试时间为1小时。

  2.研究报告类

  (1)专题论文或读书报告:任课教师确立若干研究题目或必读书目,供学生自行选择开展研究、查阅文献后,期末考试1周之前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字的小论文或读书报告。

  (2)案例分析或调研报告:法学各二级学科的任课教师可根据课堂讲授中涉及的案例,以案例分析报告的方式考核学生的日常学习情况,案例应紧密结合当前法律实务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学科可建立案例分析库,供学生选择;其它学科可根据课程特点设计案例分析或实务调研报告。报告应不少于5000字。

  3.口试答辩类

  (1)随堂抽问: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提出学术性或实务性问题,由听课研究生现场作答或下次上课再随机抽选研究生回答,任课教师在研究生课程随机抽问考核表上打分。抽问具体时间和人数由任课教师根据上课进度合理安排。

  (2)分组演示:任课教师确定与授课内容相关的题目,要求听课研究生分组在课后查阅资料、讨论研究,并对讨论研究的过程进行综述、制作课件或其它形式多媒体资料,各小组推荐一名代表在课上作专题报告、演示或展示。专题报告、演示或展示的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安排确定,形式可适当灵活。专题报告、演示或展示的总时间应控制在课程总学时的10%以内,任课教师根据各组报告、演示或展示的表现分组进行综合评分。

  (3)抽题口试:参照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面试形式,由两名以上的专业教师(含任课教师)就课程内容出答辩试题,对听课学生进行提问(每组可同时有3-7名学生参加答辩),根据回答情况给出成绩。抽题口试占用的总时间应控制在课程总学时的10%以内。建议理论性较强的必修课程采取此类考核方式。

  4.其它考核形式

  各学科可根据课程特点设定本实施意见规定自选考核方式以外的其他考核方式。

  5.判分要求

  随堂测验、随堂抽问或抽题口试,应在下一次上课时公布考试成绩。无正当理由缺考的研究生不得补考。

  专题论文、读书报告、案例分析或调研报告,应在期末考试之前评分完毕,并向听课研究生公布。

  分组演示应在考试结束后1周之内判分完毕,并向参加演示、辩论的研究生公布。

  期末考试应在下学期开学2周以前评分完毕。

  无论采用哪种考核形式,任课教师在判分时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于下学期开学前,按照4种考试类型占总成绩的比例计算出听课研究生的最终成绩,及时录入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供听课研究生查阅。

  五、硕士研究生考核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3月—2012年6月)

  1.确立考核制度改革试点

  为使考核制度改革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不同学科、不同课程的改革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学科和任课教师在考核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研究生部在全校范围内,选取若干课程进行改革试点。

  改革试点工作以学院为主导,以学科为单位,由学科带头人统筹和组织,各学科选择一门(或以上)专业必修课程作为考核制度改革试点,试点课程的任课教师组成任课教师小组,负责研究、讨论和执行考核制度试点改革的具体工作。

  2.提交并审核改革工作方案

  各试点学科参照本实施意见,分别制定本学科硕士研究生考核制度试点改革工作方案,对实施试点改革的具体课程、对象学生、具体考核方式和改革进度等问题进行细化。学科硕士研究生考核制度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经学院审查同意后须于2012年6月5日前报送研究生部审核。

  3.宣传动员

  各学科硕士研究生考核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应经导师组集体讨论决定。方案经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应在本学科硕士研究生中广泛宣传,确保每位导师和硕士研究生了解方案的全部内容。

  (二)改革试点阶段(2012年9月—2013年7月,共两学期)

  各试点学科按照各自提交并通过审核的试点改革工作方案进行改革试点工作。研究生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跟进改革进程,反馈各学科试点改革工作情况,并根据改革需要对参与试点的学科、课程给予教学资源方面的协调和支持。

  (三)验收总结和实施推广阶段(2013年7月)

  1.验收总结

  试点改革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学科对试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于期末考试成绩登录结束后向研究生部提交考试制度试点改革报告,尤其要对试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获得的经验进行重点总结和介绍。研究生部将对硕士研究生考核制度试点改革优秀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经验交流

  研究生部在全校范围内举办硕士研究生考核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组织优秀改革试点学科和任课教师做专题演讲,并邀请相关学科、任课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参加交流和研讨,尽可能听取和吸收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3.推广、完善考核制度

  研究生部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之上,分学科逐步在硕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和跨专业相关课程中全面实施,并以此为契机,健全和完善研究生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形成一套为校内师生广泛接受、科学合理的研究生考核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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