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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2014-11-13 12:02:00     浏览: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责任制实施办法

(经2014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西政校发〔2014〕35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西政校发〔2011〕131号,以下简称《规范》),落实导师责任制,不断提高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除按照《规范》有关导师职责要求履行基本职责外,还需在以下方面强化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

  第三条  每年度末,导师按照《规范》中的职责要求,在学院召开的研究生导师述职会议上,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述职,重点对思想政治教育、学业指导、论文指导等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述职。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导师履职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并作为导师招生名额分配的依据。

  第四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停其新招研究生一年至两年:

    (一)导师述职不合格或未述职的;

    (二)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研究生授课或指导任务的;

  (四)未尽到指导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 在校学习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情节严重的;

  2. 学位论文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未合格而推迟答辩、未通过评阅或答辩、答辩后被取消成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推荐授予学位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或者被撤销学位的,每学年累计达到3人次及以上的;

  3. 有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每学年在各类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指导或参与评阅、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2篇及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的。

  第五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导师资格:

  (一)在各类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连续两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二)在科学研究中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三)五年内被停止招生2次的;

  (四)以欺骗手段获得申请导师资格所必要的职称或学位,导致其职称或学位被撤销的;

  (五)违反师德规范,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于担任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停止新招研究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者研究生部提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被停止新招研究生或被撤销导师资格的导师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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