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信箱       书记信箱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教学教务» 规章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发布:2011-05-04 12:23:00     浏览: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校长办公会2002年7月12日通过,2011年4月27日修订,西政〔2011〕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导师只是一种教师岗位,而非固定的职务或职称层次和荣誉称号。

  第三条  学校对导师按需设岗,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

  第四条  导师岗位按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导师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风正派;爱校敬业,治学严谨,有献身于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学效果好,能坚持为本科生授课;科研能力强,应有科研项目;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取得过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精深的专家,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根据社会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并能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在本专业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过公认的突破性重大成就。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八条  导师选聘要综合考虑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学位点近年研究生生源和就业状况等因素,服从并服务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学校整体声誉和学术水平的提升。

  第九条  导师选聘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第十条  新选聘的导师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新设博士点中新选聘的博士生导师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限制者,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  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必须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虽只具有中级职称但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二)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硕士学位;

  (三)近三年科研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 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在校定D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3. 至少出版1部个人著作;

  4. 至少出版2部主编类著作;

  5.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

  法学以外学科(含刑事侦查)的申请人,视学科建设的需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能够开设或参与讲授至少一门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

  新选聘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只需具备上述第(一)、(四)项条件,并具有10年以上法学教育或法律实务的工作经验,且近3年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者主编过1部以上法学著作,能够承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者虽只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海外博士学位,并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二)近五年科研成果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 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并至少出版1部个人著作或主编3部著作;

  2.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者主研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2项;

  3.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3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至少2项(排名在前3位),并至少出版 1部个人著作或主编2部著作;

  4. 在校定A类期刊上独立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在校定B类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可优先遴选。

  (三)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如无博士学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近5年内应至少在校定A类期刊上独立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在校定B类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四)能够开设或参与讲授1门以上博士研究生课程,且近3年内每学年至少曾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并能继续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虽不完全符合条件,但教学、科研成绩特别突出,或所在学科为学校重点支持的博士点培育学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可以适当放宽选聘条件。与学校签订了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聘任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选聘条件依据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新获得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与学校签订人事合同,为学校至少全职服务5年。

  外校博士生导师正式调入我校工作的,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认之后,才能取得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及新学科的建设发展,具备申报资格条件但本学科没有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人员,在规划5年内可获得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前提下,可申报相近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具体事宜按《西南政法大学设置博士点培育学科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其申报的科研成果应属于被挂靠学科的研究领域;

  (二)申报时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已在我校;

  (三)是所在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所在学科属于重庆市重点学科,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且已经纳入学校博士点五年申报、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选聘研究生导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担任导师的人员应当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由相关学科及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同时向所在学院及被挂靠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按照导师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对其教学情况与科研水平作全面评议后,确定本次研究生导师的推荐人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聘请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匿名评审。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本次研究生导师人选的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研究生导师人选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具有导师资格作出决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经2/3以上(含2/3)的委员到会方能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参会人员l/2以上(含1/2)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当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推荐后,由被挂靠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其是否具备导师条件,被挂靠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含校外专家)评审后,确定跨学科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推荐人选。

  若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届平均带生人数不足2人或者连续两年上线生源未达到本学科导师带生最低人数要求的,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得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

  第十八条  导师评议实行本人及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对博士研究生导师实行规模控制,每年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求,结合不同年度的实际情况,决定当年度是否选聘新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新选聘博士生导师的规模和学科分布。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二十条  导师应了解、维护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导师要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而且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并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配合、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参加学校举办的学科前沿讲座。

  第二十三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应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认真负责地执行教学任务,教学态度严谨,教学内容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态势和最新成果,能按照社会发展要求,积极进行研究生教学改革,努力培养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开拓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选题,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配合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向研究生部提出中止其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导师应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符合专业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二十九条  跨学科担任博士生导师的其他责任:

  (一)应当利用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影响力加强本人原所在学科的建设,争取使其尽快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履行其博导职务时应当服从被挂靠博士点导师组的集体决定以及博士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安排,遵守所在博士点学科以及学校关于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纪律;

  (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向博士生提供科研资助经费。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三十条  导师每一学年须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述职报告,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学生评估结论、督导委员会评估结论和同行专家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跨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在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时,除陈述本人履行博导职责情况外,还应当一并说明其担任博导对本人所在学科的建设发挥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有关部门提职、晋级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为表彰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导师,学校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导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其评选办法另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在认真履行职责后,享有相应的待遇。

  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待遇根据其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没有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不享受相应待遇。跨学科博士生导师的业务经费由其本人所在的学院和学科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停其新招研究生一年至两年或撤消其导师资格。

  (一)导师述职经审查不合格者;

  (二)在教学评议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者;

  (三)在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

  (四)在年度考核中没有新的科研成果而不宜指导研究生者;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1.在学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的;

  2.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3.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师德规范,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于担任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暂停新招研究生的,停招期满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导师资格;被撤消导师资格的,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年后方可按本规范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为副教授职称并且当年12月31日前已满57周岁者,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为教授职称并且于当年12月31日前已满62周岁者,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

  现任博士研究生导师,于当年12月31日前已满67岁者,一般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限制者,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和法律实务部门聘请兼职导师,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具体选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兼职导师具体承担学校研究生教学与指导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暂行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凡过去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www.388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