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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发布:2012-11-15 12:43:00     浏览: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2010年12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2年11月14日校长办公会批准第一次修订,西政校发〔2012〕311号)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表彰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第三十一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优秀导师)的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部会同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优秀导师评选应遵循“公正公开、择优推荐、注重实绩、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优秀导师评选对象为全校各学院在职、在岗研究生指导教师,且至少指导过1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五条  优秀导师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师风;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两年取得过突出的科研成绩;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积极为研究生提供科研资助;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在导师团队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近两年主讲过2门以上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在本学科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效果测评中位居前列;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研究生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优秀。

  第六条  符合优秀导师评选基本条件,近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推荐为优秀导师候选人:

  (一)本人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改革成果奖;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或者校级以上其他奖励;

  (三)曾公开发表过有关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的论文,或者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研究生优秀导师:

  (一)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学校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近两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评阅未过或者答辩未过的情形;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有未达到“称职”的情形;

  (四)近两年出现过教学事故,或者曾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五)在研究生招录或培养过程中违反学校或上级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在博士生招生阅卷中判分异常,被复查组专家改判的。

  第八条 优秀导师评选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指导教师评审表》,并附本人及所培养研究生获奖、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按下达的推荐名额,评选出本学院优秀导师候选人,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核后,将拟推荐的优秀导师候选人名单及申报材料报研究生部;

  (三)研究生部对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导师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导师候选人组织5名或7名专家进行评审,确定优秀导师初步人选;

  (四)优秀导师初步人选须在校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学校批准,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已批准的优秀导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将撤销对其的表彰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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